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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网络] | [作者:国家人防办] | [日期:20-03-27] | [热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方针与原则是统揽人民防空建设事业,具体组织与实施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依据和行动指南。长期准备,就是在和平时期,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重点建设,就是在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有层次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就是人民防空建设要在平时和战时发挥作用,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始终把正确确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任务、方针与原则,作为对全国人民防空建设事业实施宏观指导的首要问题。适时根据国家安全环境、战争形态的发展变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从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的高度,科学、正确地确立我国人民防空建设的任务、方针与原则。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着眼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与规律,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从过去依靠应急战备搞人民防空建设,转变到有计划、有重点地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轨道,人民防空建设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
我国人民防空建设的实践表明,正确确定和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的任务、方针与原则,对于改革与发展人民防空建设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人防工程是战时有效保护城市居民的重要设施,同时对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人防工程建设也是城市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人防工程建设必须“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各方面要兼顾战时和平时的需要,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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